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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監管機構錯過 GENIUS 法案所訂一年期限,未能制定最終穩定幣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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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監管機構錯過 GENIUS 法案所訂一年期限,未能制定最終穩定幣法規
財政部和四個主要的聯邦穩定幣監管機構在 GENIUS 法案的 7 月 18 日規則制定截止日期前,未能發布最終的實施細則。數項主要提案仍未完成:關於聯合客戶身分識別規則的意見徵詢將開放至 8 月 21 日,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 的反洗錢提案則開放至 8 月 4 日。儘管有所延遲,但這並不會推遲該法案原定於 2027 年 1 月 18 日的生效日期,這使得監管機構和潛在的穩定幣發行方面臨一個緊迫的實施窗口期。
2026-07-19 來源:theblock.co

美國監管機構在週六達成了《天才法案》(GENIUS Act)一年期法規制定截止日期,但卻未能發布實施該國新聯邦穩定幣框架所需的最終規定。

截至週六下午,由貨幣監理署 (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國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 (NCUA) 和財政部發布的主要法規方案仍停留在提案階段。其他涉及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聯邦反洗錢機構的法規也尚未完成,有些仍在徵求公眾意見。

唐納·川普總統於 2025 年 7 月 18 日將《天才法案》(即「美國穩定幣國家創新指導與建立法案」)簽署成法律,這標誌著首個通過國會審議的主要獨立聯邦加密貨幣框架。該法案為支付穩定幣發行方確立了準備金、贖回、資訊揭露、許可和監管要求。

該已頒布法規的第 13 條規定,每個主要聯邦支付穩定幣監管機構(即 OCC、聯邦儲備委員會、FDIC 和 NCUA),以及財政部長和每個州級穩定幣監管機構,應在法案頒布後一年內,透過公告和意見徵詢程序制定實施細則。

該法並未說明錯過截止日期會自動延長期限、暫停法定要求或推遲更廣泛框架的生效日期。

主要法規仍處於提案階段

OCC 於 3 月 2 日在《聯邦公報》上發布了其廣泛的實施提案,內容涵蓋了在其管轄範圍內發行方的準備金資產、資本、流動性、託管、風險管理、報告及其他要求。The Block 在該機構於 2 月首次發布該提案時進行了報導。

FDIC 隨後提出了一項審慎標準提案,內容涵蓋了受其監管機構擁有的穩定幣發行方的準備金、資本、贖回、託管和風險管理。正如 The Block 先前報導,該提案還涉及穩定幣準備金和代幣化存款的存款保險處理方式。

NCUA 於 2 月發布了一項許可提案,並於 5 月發布了一項更廣泛的營運和風險管理提案。第二份方案的意見徵詢已於週五截止,比法定截止日期早了一天,這使得該法規無法透過正常的公告和意見徵詢程序在 7 月 18 日前完成。

財政部擬議的州級監管原則也尚未完成。正如 The Block 在 4 月報導,該提案將決定何時州級框架與聯邦制度「實質相似」,從而允許流通穩定幣不超過 100 億美元的合格發行方繼續接受州級監管。

聯邦儲備委員會、金融犯罪執法網絡 (FinCEN)、OCC、FDIC 和 NCUA 聯合發布了一項客戶識別提案,要求發行方驗證初級市場客戶並保存相關記錄。意見徵詢截止日期為 8 月 21 日。The Block 先前報導,五名聯準會理事支持發布該提案,而主席 Kevin Warsh 則投了棄權票。

此外,FDIC 關於《銀行保密法》和制裁合規的提案仍開放意見徵詢至 8 月 4 日。FinCEN 和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也提出了針對獲准發行方更廣泛的反洗錢、報告和制裁要求。

這些時間表確保了至少一些操作該框架所需的法規將無法在一年截止日期之後才最終確定。

實質性問題仍待解決

各機構在完成其法規之前,還必須處理大量的行業回饋意見。

例如,正如 The Block 先前報導,貝萊德敦促 OCC 放棄對代幣化準備金資產可能實施的 20% 上限,明確確認合格的美國國債交易所交易基金可用作準備金,並將合格資產清單擴大至包括某些浮動利率美國國債。

立法者早在數月前就已向監管機構發出即將到來的截止日期警告。威斯康辛州共和黨眾議員 Bryan Steil 於 12 月敦促機構官員按時完成《天才法案》的規定,並指出監管機構有時未能按國會規定的日期實施立法。

有關州級監管的問題也懸而未決。一個兩黨參議員小組於 6 月敦促財政部保留各州的監管角色,認為財政部的提案在認證流程及其時程方面存在不確定性。

同時,紐約州金融服務部也提出了其符合《天才法案》的框架,增加了準備金集中度限制及其他要求,以期達到聯邦「實質相似」的標準。由於缺乏最終的聯邦法規,這意味著紐約州及其他州在尋求認證之前,可能仍需修改其框架。

跑道變短,而非延遲起飛

錯過截止日期本身並不會推遲《天才法案》的生效日期。

根據第 20 條,該法案將於 2027 年 1 月 18 日(頒布後 18 個月)或主要聯邦監管機構發布最終實施細則後 120 天,以兩者中較早者為準生效。9 月 20 日之後最終確定的法規將無法再將日期提前,因為它們的 120 天窗口將在 1 月 18 日或之後結束。

國會並未明文規定,如果各機構未能在一年內完成這些法規,將會受到何種懲罰或替代時間表。目前,發行方只能根據那些在成為具約束力規定之前仍可能發生變化的提案進行準備。

該框架的大部分內容已寫入法律。發行方必須在合格的流動資產中保持一對一的準備金,發布贖回政策和每月準備金揭露,並避免直接向持有者支付利息或收益。待定的法規將補充說明監管機構如何應用和執行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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