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國稅務官員提議修改該國《刑事訴訟法》,以建立查扣自託管數位資產的法律框架,他們認為現行法規未能充分涵蓋透過私鑰控制的錢包。
根據《數位資產》報導,包括調查組組長張熙媛在內的四名韓國國稅廳官員,在韓國刑事政策研究院六月號的《刑事政策研究》期刊上發表了一篇論文,概述了在刑事調查中處理自託管虛擬資產的立法改革。
該提案側重於個人透過私鑰直接持有的數位資產,而非儲存在交易所或其他第三方託管機構的資產。個人錢包,包括硬體錢包,都屬於此類。
該論文指出,2025年韓國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認定,調查人員查扣交易所錢包中持有的比特幣是合法的。儘管作者表示該裁決證實比特幣在刑事調查中可被視為可扣押的財產,但他們認為這並未確立當局應如何查扣儲存在自託管錢包中的資產。
與交易所持有的資產不同,自託管數位資產無法實體持有。該論文指出,即使調查人員扣押了嫌疑犯的私鑰或其他存取憑證,資產所有者仍可能保留另一份副本並將資產轉移到其他地方。
研究人員還指出,韓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範了搜查和扣押令的執行,但其並非為基於區塊鏈的資產而設計。他們表示,將加密貨幣從一個錢包地址轉移到另一個錢包地址,不同於開啟或保管實體財產,同時法律也缺乏涵蓋資產類型、錢包地址、轉移方法和託管安排的程序性要求。
該論文進一步指出,現有關於沒收前資產保全的條款,無法完全阻止嫌疑犯處置自託管數位資產,因為這些條款不授權將資產轉移到另一個受控制的地址。
為了應對這些問題,研究人員提議制定專門規則,涵蓋自託管數位資產的扣押。根據該論文,當嫌疑犯或所有者控制相關私鑰時,搜查令應明確指定被扣押數位資產的類型和數量、經過驗證的錢包地址、目標地址、轉移方法和儲存程序。
作者建議,不應將被扣押資產轉移到由單一調查機關管理的錢包中,而應使用涉及法院和調查機構共同管理的錢包,以降低盜竊和濫用風險。他們還提議,如果無法立即轉移到共同管理的錢包中,且存在嫌疑犯可能轉移資金的風險,則應允許將資產暫時轉移到法院指定的地址。
該論文總結道,立法應明確定義錢包轉移條件、搜查令要求、託管安排和管理程序,以使被扣押的數位資產保持在共同監督之下,而不是由調查人員單獨控制。
這項提案是在韓國國稅廳開始審查聘請私人加密貨幣託管服務商的計畫數月後提出的,此前在二月發生的一起安全漏洞事件中,一份官方新聞稿暴露了錢包助記詞。未經授權的第三方隨後轉移了大約價值480萬美元的加密資產,促使該機構成立一個專案小組,以改進扣押、儲存和清算程序,同時評估更安全的託管系統。